院发〔2012〕5号
印发《铜陵学院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铜陵学院关于开展联会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科建设 研究生 培养 办法 通知
铜陵学院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印发
铜陵学院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积累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经验,促进我院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工作的模式、协议与经费
1.联合培养模式
联合培养采取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学院出面联系并签订协议的,由院科研处负责,与相关高校按政策和协议实施联合培养。第二种模式是各系部等相关教学单位组织联系并签订协议的,由组织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按协议联合培养。第三种模式是个人自行联系,担任校外兼职硕导,并使我院与相关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2.联合培养协议
按第一种模式开展的联合培养由科研处负责签订协议。同时鼓励各系部和教师个人自行开展联系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所有与学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导师和研究生均享受培养经费并实行统一管理。
3.联合培养经费
培养经费指按联合培养协议需要支付的课酬补贴、导师资料费、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生活和交通补助费等。
(1)每位导师享受每年1000元的资料费,指导一位硕士研究生折合80个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按实际情况在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授予其学位后一次性计算和支付。
当硕士生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研究成果时,如导师排在第二,在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2)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按相关学校的规定享受所在学校的助学、奖学津贴。我院教师独立指导或为第一导师指导的每位研究生可以享受“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5000元、生活补贴2000元、硕士论文调研费用2000元。经指导教师签字和科研处组织评审、报批后发放给研究生本人。
(3)需要支付给相关学校的其他经费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二、联合培养兼职导师的管理
1.兼职导师的遴选
按第一种模式联合培养时,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学校的有关规定,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报科研处。在经专家论证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相关学校推荐,由相关学校负责遴选和聘任。由各系部及教师个人自行洽谈和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者,研究生导师资格由相关学校直接确定,我院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学院鼓励教师在211、985高校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2.兼职导师的任务
(1)获聘的导师须与相关学校或研究生院(处)签订聘任协议,列入相关学校的导师队伍和招生计划,纳入相关学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评估考核范围,并取得由相关学校或研究生院(处)颁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书。以导师身份实际履行导师职责,参加所在学位点(导师组)的学术活动和硕士生培养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参加本学科硕士生培养计划制定、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等。
(2)获聘导师必须负责或参与相关研究生的专业课指导、科研实践和论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为方便联合培养工作,获聘导师可由相关学校配备一名合作指导教师,获聘导师可在合作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做好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双导师制)。
(3)获聘的导师必须向学院科研处提交聘书或硕士点所在高校关于聘任硕导的文件,提交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如研究生培养或教学任务书、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答辩材料、学位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的复印件。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相关学校完成学业。但因学位论文研究需要,必须来我院住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须到科研处办理报到手续。我院为第一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在学生宿舍楼统一安排免费住宿。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凭硕士研究生证可以在学院图书馆和资料室内查阅资料,学院的仪器设备供其免费使用。
2.各导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院期间的具体的学习、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活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管理。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