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1-11-04浏览次数:122

    

 

 

 

 

 

院发〔200916

 

关于《铜陵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依据院发〔200755号文件精神,现将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补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精心设计、科学论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保证投入、强化管理”的原则,有重点、分层次设立相对稳定、特色鲜明、队伍精干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应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学院定期对科研机构的运行进行考核和评估。科研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其规模要与承担的科研任务相适应,要不断创新,增强活力,提高科学研究效率。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科研机构包括独立编制的院设科研机构、系(部)所合一的科研机构、隶属于系(部)的科研机构三种类型。

第五条 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我院研究基地、工程中心等由学院直接管理,按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管理与考核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管理办法没有专门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立:

1.院设科研机构:

1)机构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符合学院科研和学科建设总体发展需要;具有研究特色,能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适应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一定的科研项目与经费和基地;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研究队伍结构合理。

2)机构由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由学院按正处级(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2.系(部)所合一的科研机构: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学术研究发展规划。围绕学科特色研究,积极开展工作,使其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适应学院学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2-4个明确的研究方向。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院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

2)由学院批准建立,由所在系(部)进行管理,不作为独立法人。

3)机构正职负责人为本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设常务副主任(所长)1名(比照教研室主任),主要负责该科研机构的日常研究管理工作。常务副主任(所长)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能组织研究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研究工作。

4)学院批准使用机构办公用章,仅用于对外学术交流。机构的经费一般由各系(部)解决。但对科研成果突出者,由科研处负责提出报告,学院给予适当奖励和资助。对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给予鼓励和支持。

5)申报程序:机构负责人组织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提交学院科研处;科研处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审查;报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原则上各系部一般只建立一个研究机构。)

3.隶属于系(部)的科研机构: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学术研究发展规划。具有研究特色,能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咨询服务的某些专业研究方向上适应学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和研究方向。

2)由各系(部)批准设立,报学院科研处备案。机构的人员管理、经费和场地均有所在系部负责解决。

3)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者,能组织研究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科学研究。

4)机构实行开放、人员流动,有课题进机构、无课题出机构的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酬、优劳优酬,业绩突出给予奖励的机制。机构应积极开展应用开发研究,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壮大应用开发队伍,努力成为科技开发的生力军。

第七条  拟建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一般不得兼任院内其它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将优先考虑学科建设与社会发展亟需的研究领域,优先考虑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与边缘学科,优先考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咨询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性科研机构。

第九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事(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科研计划、机构建制、合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遇有重大事项变动,应按照申报新建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对全院科研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学科发展与科学研究的需要适时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与监督;协调机构与机构、机构与院(系、部、处)及职能部门的关系;积极为机构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对科研机构考核评估的方法是:通过对机构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及科研条件三个方面进行权重评分,在院(系、部、处)自评与学院学术委员会终审的基础上划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由科研处负责向学院提出报告给予相应的奖励性经费津贴;考核业绩特别优秀者可给予更高奖励;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调整或撤销。对院设科研机构的奖惩参照对院(系、部)的科研奖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自主进行学术研究活动或接受主管单位指派的学术研究任务,不得进行与学术无关的纯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修订)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科研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暂行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研  科研机构  规定  通知                         

铜陵学院办公室                     2009325日印发 

文印:梁润          校对:凌群英        共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