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0〕1号
铜陵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提升我院发展内涵,增强发展后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与奖励范围
(一)科研成果的登记范围
我院教职工参加、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属科研成果的登记范围:
1.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3.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及教材;
4.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
5.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获得各级各类的科研成果奖;
7.其他各级各类的科研成果,如被采用的研究报告等。
(二)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
经成果登记,以铜陵学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以我院作为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3000字以上)及报纸理论版(1500字以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连续出版的论文集;
3.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及教材;
4.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
5.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各级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7. 其他各级各类规定的应予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和金额
(一)学术论文奖励
论文分类及奖励金额一览表
| 论文 分类 | 论文收录数据库 | 奖励金额(元) | 备注 |
| 一类 | 《Nature》(自然杂志) 《Science》(科学杂志) | 80000 | 40000元为奖金,40000元为科研启动经费 |
|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新华文摘 | 8000 | 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全文收录的论文。以检索报告为准 | |
|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 4000 | 被检索的学术论文。以检索报告为准 | |
| 二类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 3000 | 以检索报告为准 |
| 三类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教育厅指定)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 600 | |
|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包括连续出版的论文集) | 200 | 本院学报上发表的不予奖励 | |
| 四类 |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50 | |
| 其他 |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 《人文社科会议录索引》(ISSHP) | 1000 | 以检索报告为准 |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在国外学术期刊(经国家出版总署认可的)及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公开出版发行)上全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00 | | |
| 其他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 | 300 |
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经国家出版总署认可的、具有“CN”、“ISSN”刊号的刊物。增刊、专刊、特刊不计入奖励。如有重复被检索、引用的,以最高标准奖励,但应扣除重复奖励金额。
(二)专著、译著、教材、音乐作品专辑等科研成果奖励
| 类 别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 | 奖励标准 | 备注 | |
| 学术专著 | 每万字500元。单本最高1.2万元 | 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 |
| 教材 | 国家级规划 | 每万字500元,主编、副主编增加奖励4000元、2000元。单本最高1.5万元 | 主编、副主编分别仅奖励前两名;个人独撰写1万字以上,明确个人承担章节(撰写章节不明确的不计入奖励);纳入规划教材的以正式批文为准 |
| 省级规划教材 | 每万字300元,主编、副主编增加奖励2000元、1000元。单本最高1.0万元 | ||
| 其他教材 | 每万字200元,主编、副主编增加奖励1000元、500元。单本最高奖励0.8万元。 | ||
| 正式出版的学术性译著 | 每万字150元。单本最高0.5万元 | | |
| 正式出版的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 | 每万字150元。单本最高0.5万元 | 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 |
| 修订再版的上述科研成果 | 按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 需有新书号 | |
(三)获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
1.凡获国家级、省级、厅级和市级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学院奖励情况见下表:
| 奖励等级 | 奖励类别 | 奖励金额 (元) | 自然科学类 | 人文社会类 | |
| 一类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00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 |
| 二等奖 | 80000 | ||||
| 二类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00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 |
| 二等奖 | 20000 | ||||
| 三等奖 | 10000 | ||||
| 三类 (市厅级) | 厅级 | 一等奖 | 8000 |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 市厅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
| 二等奖 | 6000 | ||||
| 三等奖 | 4000 | ||||
| 市级 | 一等奖 | 2000 | |||
| 二等奖 | 1000 | ||||
| 三等奖 | 500 | ||||
2.获奖成果主持人为我院教职工,只奖励第一完成人相应奖金总额。我院教职工参与(主持人非我院人员)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排名第二的给予相应奖励的0.3,排名第三给予相应奖励的0.2;如有重复获奖的,以最高标准奖励。
(四) 获授权的职务专利类奖励
1.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3.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五) 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类奖励
1.授权职务专利,若实现专利成果转化,每项奖励2000元。
2.项目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付诸实施的,按不同影响力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由本人申请,并提交效益报告和被采用证明。奖励金额由学院审定。
(六)其他奖励
1.被国家级有关部门(博物院或博物馆等)收藏的书画作品、艺术设计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被省级有关部门收藏的每项奖励500元。须出具有关证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2.由文化部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画展,每次奖励4000元;由文化厅主办的每次奖励2000元。
第四条 实施办法
(一)登记的成果必须是当年度取得的;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取得、认定或实施的。
(二)奖励成果采用个人申报,并在科研处登记、认定。
(三)科研处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院长复审、院长批准。
(四)奖金由院长批准后拨专款下达到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发放。
(五)科研成果登记和奖励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本办法奖励之列
(一)文艺作品、科普作品、新闻作品和其他类著作(学院学术委员会不认定的);各类参考书、工具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学术性丛书、作品选集、普及性读物、资料介绍性读物、电子杂志刊登的论文等;
(二)成果权或成果署名权有争议者;
(三)成果有违反《铜陵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四)已调离学院、辞职或出国出境未归者;
(五)未经学院科研处核准登记者。
如在奖励后发现有上述情况,学院撤销奖励,收回奖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铜陵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院发[2004]35号废止,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